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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令慧
在今年7月1日前,已經在職且適用現有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的勞工,如果決定要選擇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原有的工作年資,雇主應當為其保留,並沒有要強制結清年資的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退休申領退休金,必須符合在同一企業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在同一企業工作滿25年等自請退休,或者年滿60歲,被雇主強制退休的規定。換言之,如果勞工工作的年資不能符合退休規定,雇主並沒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所以,勞工如果選擇適用新制,雇主只需要為其保留工作年資,到符合退休條件,才結算退休金。
只是勞資雙方經協議後,資方願意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結清年資,也可依據彼此的約定,結清退休金,且這筆結清的退休金,也能移入勞工個人退休帳戶或投保年金保險。
【2005-05-25/工商時報/31版/經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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