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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基金收益 不低於兩年定存
內容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委員會昨天審核通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母法規定基金操作不得低於兩年定存,低於兩年定存時,應由國庫撥補;但分配辦法訂定兩年定存計算,是採取勞工退休時將工作年資全部金額加總,如果低於兩年定存時才有撥補問題。

辦法也明定,新制開辦後,勞退基金將可投資上市櫃股票、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存款,並可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及投資政府經建或公營事業等,大幅提高勞退基金投資範圍。辦法第三條也明定,基金支出包括監理會從事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費用,也就是未來監理會的人事費用也由基金支出。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廿三條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與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兩年定期存款,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勞委會指出,所稱的國庫補足,並非採每年結算方式,如果基金短期未達應有收益產生虧損時,應先以基金過去所有期間累積運用的收益補足即可。

個人利息部分,也以銀行兩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勞工個人帳戶累計廿年,等到退休領退休金時,計算出廿年的平均投資報酬率,再依照勞工個人帳戶中金額比例,將盈餘分配到勞工帳戶,高於銀行兩年定存利率的部分,全數歸給勞工。

【2005-05-26/聯合報/A10版/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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