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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
身為雇主的讀者問:
經營生物醫藥公司,聘請兩位顧問,其中一位領有藥師執照,公司將顧問費用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而另一位無藥師執照,公司將給付的費用列為「薪資」,公司與顧問的關係是僱用關係嗎?公司要不要提供6%退休金到勞保局個人帳戶中?
公司聘請的顧問與正職員工性質大不相同,勞委會表示,顧問並不適用於該公司的特別休假、勞健保、年資累計、退休、撫卹及公司的獎懲辦法,部分公司甚至依「結果」,也就是按完成案件計酬,因此,不論所得名義,企業與顧問屬於「委任關係」而非「僱用關係」,雇主並不需要提撥顧問平均月薪的6%到個人的退休金帳戶中。
勞委會官員表示,企業最常聘請顧問的原因,包括固定的教育訓練、技術諮詢、政策評估等。以教育訓練為例,顧問通常定期對員工上課幾個小時,企業提供一筆費用給委任關係的當事人。
不過,勞委會也擔心,很多企業為了節省營運成本,而以「顧問之名、行勞工之實」,也就是公司給予顧問職稱,卻與員工工作性質相同。只要經勞工檢舉或各縣市政府查證屬實,罰鍰非常重,勞委會說,每少一個退休專戶,每月罰款2萬元至10萬元,且可連續處罰,雇主最好不要走這種偏門。
【2005-05-25/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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