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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退休金 不得擔保扣押
內容
房地產景氣翻揚,博宏盼到暌違已久的房市景氣終於回溫,計劃把握這波行情,大舉投資房地產市場,趁機大賺一票。在朋友推薦下,博宏買下一批套房,心想,套房可以出租,租金拿來繳貸款綽綽有餘,退休後就可以過著收租過日子的房東生活。

豈料,博宏投資的套房附近,也蓋了一大片套房商品,由於供應過多,套房租金暴跌,博宏的手上還有一半的套房都租不出去,每個月還得負擔幾十萬的貸款。

某天,博宏因為繳不出貸款,向好友阿發借50萬調頭寸,阿發說,親兄弟也要明算帳,要求博宏拿出抵押品,否則不願意借錢給他。博宏心想,勞保局帳戶裡還有100萬退休金,乾脆把退休金的請求權讓給阿發,先籌到錢再說。

眼看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博宏卻不知下落,阿發直接拿借據到勞保局,要求請領博宏的退休金,結果勞保局說,這張借據無效,退休金只能由博宏領取,阿發無權領取。

解析

退休金是勞工離開職場後重要的經濟來源,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勞工退休金不可作為擔保、扣押,以免勞工還沒退休,退休金就全部賠光。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即使退休金是勞工自己的帳戶,就像銀行開設的戶頭一樣,屬於勞工個人專屬的帳戶。但因退休金的用途不同於一般銀行的帳戶,所以法令明定,不論退休金或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都不能作為擔保、扣押。

僅管博宏親自簽下借據,承諾還不出錢時,阿發可以從退休金帳戶裡動支積欠的債務,但因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所以這樣的約定並無效力。

勞退新制包括個人帳戶制及年金保險制,不論勞工參加的制度是哪一項,都不能拿退休金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

當初勞委會設計勞退金條例時,為確保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明訂老闆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權利,皆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保險條例就明訂,勞工請領的各項保險給付,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都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確保勞工領取勞保各類給付的權益。

勞工退休金的性質就像勞保各類給付一樣,屬於法令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所以特別規定退休金的請領權不可讓給其他人,確保當事人能直接領到這筆錢。

如果退休金請求權可以任意讓與其他人,就喪失勞退條例立法的美意,勞退金改制的初衷就是為確保勞工領的到退休金,因而才會明訂退休金請領權不可讓與、扣押。

下次若有人以勞退金作擔保要求借錢時,可別像阿發一樣信以為真,結果連錢都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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