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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雇關係 重大變革 定期契約工作期限 放寬為三年
內容 勞基法契約章修法,有利企業雇用派遣或定期契約勞工;勞動條件修惡,勞工團體將強力抗爭。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台灣勞雇關係將出現重大改變,勞委會除積極推動派遣勞務立法,最近更完成勞基法契約章修法草案,上周五已經法規會討論定案,計劃大幅放寬臨時性的定期契約工作期限,將現行最長一年工作期限,放寬至三年,超過三年時只要獲報主管機關核定即可。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是明訂勞工離職必須落實向雇主預告的義務。官員指出,年輕人工作忠誠度不高,常拍拍屁股就走人,讓雇主一時找不到接替人手,未來勞工不告而別,雇主可要求勞工罰償,但以預告期間的工資金額為上限。

有關雇主事業轉讓部分,修法將過去由雇主主導勞工去留權,改成由勞工掌控去留主動,未來企業轉讓,新舊雇主應在轉讓基準日30天內,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留用,勞工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表達是否同意留用。

罰則部分,也首度全面修正並加重罰責,未來雇主積欠勞工薪資,罰鍰將提高四倍,最高可罰30萬元;積欠資遣費或勞退舊制退休金可裁罰3萬到30萬元。

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自主工聯等自主勞工團體指出,勞動條件全面修惡,勞工一定會抗爭到底。

勞委會官員指出,一旦派遣法和勞基法契約章修法通過,未來企業除了主要經營事項的核心勞動之外,都可以改為非常雇性的派遣或定期契約勞工,有助於勞工就業及雇主的勞動力彈性需求,降低人事成本,增加企業競爭力。 勞基法契約及罰責專章修訂,計劃送立法院下會期完成立法後實施。

官員表示,現行勞基法勞動契約採從嚴規範,除臨時性(最長六個月)、短期性(最長六個月)、季節性(最長九個月)及特定性工作(最長一年)得為定期契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須獲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但考量高速鐵路、高雄捷運等工程,均有一定工期,工期結束勞雇關係就結束,但因工期可能長達二、三年,如果因法令不夠周延,造成他們不得簽定期契約,似乎也不盡人情。

官員指出,考量國內社經環境變遷,勞務提供多元化,以及參酌日本、德國、法國等先進國家立法先例,將定期契約部分適度修訂,只要是臨時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且將定期契約期限延長至三年,三年以上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2006-08-27/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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