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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浮動薪資各類所得 須申報
內容 財部:勞退新制效應 給付名目或有改變 仍屬薪資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勞退新制,企業與員工約定採取「浮動薪資」的趨勢日漸明顯。但財政部表示,浮動薪資中各種不同名目所得,仍屬薪資的一部分,需在申報所得稅時以薪資項目報繳稅捐。

勞委會日前一項調查指出,勞退新制已自7月1日開始施行,企業與勞工因應勞退新制的趨勢之一,即是勞動者薪資日漸浮動化,固定薪資卻日漸調降,企業逐漸改以績效表現取代不變的薪資結構。

勞委會調查並發現,過去只在服務業盛行的獎金制,目前也已逐漸影響製造業,勞工要有高收入,必須靠努力,不再擁有保障薪水的優勢。

勞委會指出,去年製造業每月經常性薪資約為3萬2,450元,平均薪資卻達4萬611元,差距達8,161元。與92年(即前年)比較,製造業勞工每月經常性工資是3萬1,940元,平均工資是3萬9,583元,差距7,643元。今年1至3月統計,經常性薪資與平均經資差距更達1萬9,538元,薪資結構已有明顯變動。

財政部表示,勞退新制的施行,在企業與勞工薪資給付的條件或名目有所改變,但就稅法而言,只要是受僱者提供勞務,並取自雇主的收入即屬薪資的一部分,必須要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企業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將薪資給付條件略做改變,例如雇主調整工資結構,將經常性給予改變為非經常性給予,如原本按月給付的交通津貼改為交通油票,將伙食津貼改為誤餐費,將夜間津貼改為夜點費等等。

部分收入雖然並非經常性給予的所得,但財政部指出,依據所得稅規定,薪資所得的計算是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所謂薪資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法免稅的所得則不在薪資課稅的行列。

財政部提醒企業與勞工,勞退新制施行後,不管給付的所得名稱是否改變,只要具有薪資性質的所得,仍要依法辦理扣繳並由勞工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誠實報繳。

【2005-07-1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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