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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Q&A》運用金融專戶 可逕行合意結清年資
內容 油貼若屬於工資 須列薪資總額提撥勞工併入子公司 新公司應承認年資

記者陳芝艷整理


讀者問:

雇主未在中信局開戶,另在金融機構開設專用帳戶,為勞工提撥8%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勞資雙方決議運用此提撥的8%退休準備金,辦理「合意」結清舊制年資,請問資方需要向主管機關補辦那些行政手續,才算完成合法程序?

依94年1月19日修正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勞基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剩餘款;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勞委會表示,企業內的勞工有上述情況,之前並曾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到中信局,在結清年資時如果要向中信局領回退休準備金,才需要向主管機關辦理手續,如果是自行在外面金融機構開戶,就和任何勞動法令沒有關係,只要結清按照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不用再向主管機關補辦手續。

讀者問:

油貼若屬於工資,對選擇舊制與新制的勞工,勞退金的提撥有何差別?

勞委會表示,油貼若屬於工資,不論雇主為勞工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或新制退休金時都是以工資總額、即包含油貼在內的工資作為計算基礎,不過勞委會建議勞工可和資方先釐清油貼到底屬不屬於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故凡是因工作所得之現金、獎金、津貼、實物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對於選擇新制者,雇主均應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以不低於勞工工資6%之標準提繳勞工退休金。

同時,工資應依發放之性質、目的作為實際個案是否為工資之認定,與發放期間、發放方式等並無關係。如果勞資雙方一旦產生工資認定的爭議時,司法機關並不只是看薪資的名目,而是針對給付之性質、目的、功能及計算之標準來進行「實質審查」,綜合判斷其究屬工資亦或非工資。

讀者問:

本公司為一投資顧問公司,員工人數不到20人,因業務關係欲將顧問部業務由母公司(簡稱A公司)移轉至100%投資的子公司(簡稱B公司),現有員工也全部移轉至B公司。1、此情況是屬於勞基法中第20條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嗎?還是屬於企併法中的分割呢?2、又依勞基法57條所示,若A與B公司屬於同一雇主,年資是可否接續?3、原A公司在中信局的所成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否可以移轉至B公司?4、雇主應採行合意結清方式或資遣的方式以兼具勞資權益?5、若雇主採全部資遣員工再留用,會不會有大量解雇法的問題?

勞委會表示,如果A公司將其某部分業務分割出售,並非改組,而是有企業併購法之適用,其人員之相關權益事項,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而不是當然全部資遣再全部留用。也就是併購後之新(B)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A及B)公司商定留用的勞工。該受通知的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B)公司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同意留用的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同時,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舊(A)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的新(B)公司應予以承認。

另外,舊(A)公司於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應將其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之留用勞工所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B)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此外,如果是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倘若是借調的情況,勞工權益就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是勞工重新由另一關係企業僱用,因各關係企業於法令規定上仍分屬不同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如欲承認勞工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為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作法,自屬可行;惟雇主如要求勞工於關係企業內調動時,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情事時,勞工得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要求依法發給資遣費。

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之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後方就業或重新受僱者,即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制度。因關係企業係屬不同之事業單位,故今年7月1日新制施行後,一旦勞工在關係企業間轉調,即已符合上述規定,勞工應自轉調之日起開始適用勞退新制,新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6%的退休金。

若新雇主除按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外,願意承認勞工在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或於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時另依舊制退休金給付標準,將舊制與新制退休金間之差額另行發給勞工,亦屬可行。

【2005-07-08/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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