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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夜點費」或「誤餐費」如具有工資性質,應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
內容 「夜點費」或「誤餐費」如具有工資性質,應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

更新日期 2005/7/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故事業單位發放給員工名目為「夜點費」或「誤餐費」等之給付,如具有工資性質,仍應併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內覈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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