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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結清年資 從適用勞基法起算
內容 記者洪凱音整理


讀者問:

證券業、貿易商等行業自87年3月1日起才適用勞基法,資方在結算年資時,自87年以後開始計算,87年以前的不計算,這樣合法嗎?

依勞基法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是從受雇之日起算,適用本法之前的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和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依其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

適用勞基法後的工作年資,證券業和貿易商等是從87年3月1日開始,其資遣費和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55條規定。所以資方結清年資從適用勞基法的87年3月1日起計算是合法的。

舊制時期的工作年資結清時是比照勞基法55條規定,工作15年以內,每年年資可獲得兩個月平均工資。

讀者問:

勞工今年65歲,工作年資七年,可否辦理退休?新制與舊制,應選擇那一種較有利?若選擇舊制,但在7月1日以後被資遣,資遣費是一年一個基數嗎?

勞基法規定的舊制退休金,規定上班族領取退休金的條件是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是工作滿25年,才可以申請退休向老闆請領退休金。讀者如果只有七年年資並無法達到自請舊制退休金的標準。

勞委會指出,由於至少要15年的工作年資才具請領舊制退休金標準,讀者目前已65歲,還要再同一家公司服務八年年資才能達到15年,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機率可能不大。

如果選擇新制,7月開始雇主就要為勞工提撥工資6%到勞保局的勞退個人帳戶,同時舊制年資也可獲得保留,等到符合舊制退休金請領標準時就可請領,不過如果無法再工作八年,就不能達到舊制退休金領取條件,自然就無法領到舊制時期的退休金,只剩下新制時期,老闆提繳到個人帳戶的新制退休金。

舊制資遣費一年年資可獲得一個月工資,且無年資設限;新制資遣費則改成一年給付半個月工資,最多給付六個月。

讀者問:

外國籍人士受聘在台的外商公司工作,可以適用勞退舊制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所以,依我國國籍法規定具有我國國籍的勞工始才有本條例之適用,外國籍工作者持外僑居留證在我國居留工作並無本條例之適用,雇主不須為其提撥新制勞工退休金,但該等人員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舊制)。

【2005-07-05/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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