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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員工派駐海外 可採雙重合約
內容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企業短期派遣員工至海外分公司工作,是否應終止雙方契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群昨(19)日建議,如果繼續原來合約,可採取雙重合約制,由台灣及海外分公司分擔費用、薪資,外派人員則可以享受台灣及海外分公司提供的福利。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昨天舉辦「勞工退休金新制介紹及實務研析研討會」,會中針對如何針對外派人員做好法律規劃等問題解析指出,如果雇主和員工繼續原來合約,可以簽署一個外派合約,補充原來合約,也不會有雙重給付問題,台灣公司負擔所有費用及成本;也可以選擇採用雙重合約,由台灣公司及海外分公司分擔成本費用及薪資。如果在兩個國家都有同時提供勞務,則薪資由兩地負擔,不會被視為逃稅。

如果雇主和員工決定終止原本的合約,則可以簽訂新合約,企業支付資遣費,年資不再計算,不會有雙重給付問題,由新僱傭單位支付外派員工所有費用及成本;或者,也可以另外簽約,成為承攬及顧問關係,公司不須給付外派員工任何福利。但此一作法,有可能仍被法律視為是「員工」,而需要依法給付最低的福利。

至於聘雇契約型人員的退休金提撥問題,人力派遣公司也適用新制,按月提撥6%,員工也提撥6%,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李忠雄律師解釋,人力派遣員工的薪水及資遣費,都是由聘雇的企業給付,除非人力派遣公司彼此很競爭,也可能自行吸收退休金的提撥成本。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澳洲A.C.T律師傅郁如表示,在考慮採用何一種方式前,應注意國內外的退休法令。台灣的企業多數將員工外派至東南亞各國,舉香港為例,香港退休金提撥,依法雇主及員工各須按月提撥每月工資總額的5%,存入MPF(類似我國勞退基金),提撥上限每個員工每月港幣1,000或每年港幣1.2萬元,如員工月薪低於港幣5,000元,則免提撥。

【記者吳文龍/台北報導】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馬靜如昨(19)日表示,距勞退金新制實施不到一年,依新制規定,適用對象限於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可自願加入者包括三種:一是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二是委任經理人、三是不適用勞基金的本國工作者。

她解讀說,適用第一種含公司所有人、代表公司處理勞工事務者; 第二種含副總經理、總經理、總監等公司一級主管; 第三種含律師、會計師、醫生等。屬於公司一級主管雖可自願加入,但企業可以不提撥其每月工資的6%,值得企業一級主管留意。協理、經理以下等二級主管,仍屬新制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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