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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企業提撥勞退金 可以扣抵
內容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因應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退新制,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不管依勞退新制、舊制來提撥,企業所提撥勞工退休金都可以當費用來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昨天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在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的提撥率,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的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另外,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的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游能淵說,也就是說,7月1日起,企業不管依新制、舊制提列員工退休金,都可以當費用來扣抵,而依新制提列部分,企業多半會提撥薪資的6%,但是如果要提更高,也沒有問題。

游能淵說,這部分的費用扣抵,沒有上限。

【2005-06-30/聯合報/B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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