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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結清年資 應由勞資雙方協定
內容 記者陳芝豔整理


讀者問:

本人於80年開始在公家機關任約僱人員,82年2月轉工友缺至今,如果我離職到私人機關選擇新制,那在公務機關的年資是否可以結清?該如何計算呢?我現在月薪4萬元。

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作年資,應於該條例施行後,即94年7月1日後始得為之。

所以若在7月前離職,之後到私人機關選擇新制,根本沒有結清年資的問題,如果沒有符合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標準也不是被公司資遣而是自動離職,勞工並無法從雇主那裡拿到錢。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依該條第1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其中「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指的是7月後勞工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選擇新制,且結清年資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非由勞工或雇主可片面自行決定。

讀者方小姐問: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內如果原來的退休辦法,明定勞工轉任委任身分的年資可於退休時併計者,並報縣市政府核備,或者勞資雙方約定年資保留,在計算退休年資時,就可以計入委任身分的年資。在此解釋中,委任身分年資是可以被併入於退休中,但實際在中央信託局申請退休作業流程中,這委任身分年資會不會被剔除呢(現在勞工局、中信局會直接剔除有委任關係的年資)?勞資雙方約定年資保留,是指與其當事人簽訂書面就能被承認了嗎?若退休管理辦法之前沒有明定委任身分能併入退休年資,是否現在能開會修改管理辦法呢?

勞委會表示,委任身分年資可以被併入退休中,指的是年資可視為成就退休的要件,如舊制退休金規定在同一事業單位要15年年資、滿55歲或滿25年年資,委任身分時期的年資可以併入15年或25年這部分計算,但勞工請領退休金時的基數只能以勞工身分時的年資計算,如勞工時期的年資有十年,委任身分的時期有五年,年資就是15年,但退休金基數只能獲得20個月平均工資(即工作15年以內,每年年資可獲得兩個月平均工資,用勞工時期十年的年資×2)。

勞資雙方約定年資保留,並不用與當事人簽訂書面才能被承認,因勞退新制本來就規定選擇新制後,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舊制年資可保留。

另外,公司內的退休管理辦法之前若沒有明定委任身分能併入退休年資,勞委會表示,由於委任身分不在勞委會的管理範圍,公司可自行決定要不要修改退休管理辦法,但如前述,只可視年資為退休要件,勞工退休時請領退休金的基數還是只能以勞工身分時期的年資計算。

【2005-06-29/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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