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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基準說明
內容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5-6-24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有關經濟日報94年6月24日頭版之報導:「雇主需將新進勞工薪資納入舊制退休金提撥基礎,除提撥新制的6%,還加上舊制的2%」,未經查證,其引述之資料有誤,與事實並不相符,本會特予澄清如下。

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為保障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與「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保留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金,以作為未來支付退休金之用。亦即,事業單位之勞工若仍存有舊制年資,即需繼續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上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基準,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由事業單位在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之,且如提撥至足以支應所有勞工退休金者,即可申請暫停提撥。

惟新制實施後,如因勞工並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則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基準,以下人員之工資得不予列入:
(一)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勞工。
(二) 94年7月1日之後新進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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