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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4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8580號函
《摘要》
關於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於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惟本部將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申報書中增列適當欄位,供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自提部分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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