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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29日勞動4字第0940022129號函
《摘要》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年資結清金請領辦法釋疑。
本會推動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並無鼓勵雇主結清年資之意,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爰明定勞工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合先敘明。惟勞雇雙方如合意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退休金標準辦理,從其約定,雇主並得動支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支應年資結清金。又,因舊制年資結清金之給付係依退休金之標準給與,故其請領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向中央信託局辦理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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