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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制相關解釋函令03--適用對象(自營工作者)
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7日勞動4字第0940012882號函

《摘要》

參加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勞工受僱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至自營作業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範圍,尚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本即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之專戶;今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開始施行後,若勞工選擇適用新制,雇主亦須按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提繳年金保險費,合先敘明。

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範圍,故其尚不得自願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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