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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委由家庭代工不必提撥6%退休金
記者洪凱音、陳芝豔整理
蘇女士問:
我是政府機關的技工,服務年資超過30年,但於民國87年底時,勞基法適用範圍將政府機關的技工、工友以及駕駛納入,可以說明87年以前政府機關對技工退休給付的辦法嗎?
政府機關內的技工係自87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蘇女士退休時退休金計算,分別依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將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依勞基法之規定計算。
因此,服務滿30年的蘇女士,得先依「事務管理規則辦法」申請退休金,依照規定,23年的年資,每年為2個基數(此處的基數係指本俸),又因超過15年,可於最後加發1個基數,故共為47個基數,計算方式與適用勞基法退休員工不同。
而87年7月1日以後,蘇女士將適用勞基法,仍可繼續累計年資,這七年的年資,共累積7個基數(此處基數係指勞基法的平均工資)。
讀者問:
本公司是傳統布品加工廠,加工者都是得在家照顧小孩的家庭主婦,不可能到固定公司上下班,且沒有勞健保,每月薪水以5,000元到8,000元居多,新勞退制度實施後,公司要不要提撥6%退休金?
勞委會表示,大多數的家庭代工者,與公司之間並非僱用關係,公司將材料交給加工者,並依件計費,且未簽有勞動契約,相對於僱用關係的勞工,受公司指揮、監督的情況大不相同,因此,分派材料給家庭代工的公司,在退休新制實施後,並不需要依新制提撥6%的退休金。
高雄讀者問:
目前事務所內僅兩名員工,之前有提撥舊制退休金(一名年資五年多,另一名一年多),預計之後兩人選擇新制,可否將舊制退休金全數領出,是以退休金方式或是以資遺費方式計算?剩餘退休金可否退還雇主?將舊制退休金轉入新制個人帳戶中對勞工會不會較好?轉入金額如何計算?
結清舊制年資需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非由勞工或雇主可片面自行決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依該條第1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所以結清年資是以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不是以資遺費的計算標準結清。
勞委會表示,公司內若沒有適用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和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者,事業單位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剩餘款,與員工結清年資後,剩餘的可歸還雇主。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是否存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支領現金,是由勞工自行決定。勞委會提醒,若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需等到勞工年滿60歲才能提領。轉入的金額即依前述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
【2005-06-22/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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