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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不低於勞工月薪6%按月提撥 若非法減薪將受罰
記者陳芝艷整理
讀者問:
妹妹在花蓮一家水電行工作,員工大約有十多人,公司為節省成本將部分員工的勞保遷出至公會,薪水也由月薪制改為日薪,即有工作才有支薪,假日不支薪,且聽說7月後公司要提撥的6%是由員工自己的薪資裡扣除,碰到這樣違法的公司,員工該如何自救?
勞工退休金提撥係屬雇主責任,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提撥率按月為勞工提撥退休金,所提撥之退休金非含於工資中,亦非扣自勞工工資,係於每月工資以外另為其提撥之。
雇主如果減薪或將應提撥的退休金內含在勞工薪資中是違反規定的,勞保局將依該條例第53條之規定處以罰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如未履行之,勞工可檢具相關資料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雇主將可能依該法第79條之罰則受處分,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
新制使雇主僱用資深員工之成本提高,雇主若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之訴,勞委會將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補助等之協助。
讀者呂小姐問:
本人自81年8月開始在一私人企業服務到86年5月離職,一年後又回到同一企業服務至今,請問如果我選新制,之前在同一家企業的年資可以併計嗎?如果要結清年資,是否做滿一年可領2個月的薪資?
勞委會指出,呂小姐舊制年資的部分必須從二度進這家企業服務開始計算,即從87年5月開始累計,除非資方同意從優認定,願意讓呂小姐把之前的年資也一併計算。
此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依該條第1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因此要特別注意的是,結清舊制年資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非由勞工或雇主可片面自行決定。
若勞雇雙方同意結清年資,要以不低於勞基法55條的給付標準,其標準為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2005-06-17/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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