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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農保局
高雄縣王先生來函詢問:
我是公司的勞保業務經辦人,最近看到電視「你選了沒?」廣告,提醒了我要催請同仁趕緊填好「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請問同仁在填寫這張表時須注意什麼?還有,勾選欄中的3個選項,選了之後結果會怎樣?表填完收回後,需要保存嗎?
勞保局答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以書面徵詢勞工的選擇。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雇主就應該在今(94)年6月30日前徵詢勞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的意願,之後依據勞工所做的選擇,據實抄錄於「勞工退休金選擇暨提繳申報表」上,並必需於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
勞保局已於3月寄發的宣導通函上附寄「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空白表,事業單位可影印分送所屬勞工填寫,此外,勞保局亦已將徵詢表登載在勞保局的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或單位內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可上網下載影印辦理徵詢作業。
勞工填寫這張表前應確實瞭解新舊制度的內涵及差異,再依個人意願勾填。勞工勾選參加【「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暫不選擇」,將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但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仍得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勾選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基法舊制。
意願徵詢表由勞工填寫一式2份,表內「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各欄,應按戶籍記載資料以正楷填寫清楚,並親自簽名(不得以蓋印章代替)及寫明填寫日期後交回雇主,雇主在收到勞工交回之意願徵詢表後,應於右下角雇主(經辦單位)欄加蓋收訖章(人事或總務單位印章、負責人章或經辦人章均可),1份交由勞工自存,1份由雇主保存至勞工離職後5年止,不須寄回勞保局。
【2005-06-20/聯合晚報/11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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