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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芝艷整理
讀者柯先生問:
原本是勞工身份,後來因雇主要求而在董事改選時轉任董事,成為資方,在退休前又因董事改選而喪失董事身份成為勞方,如果都選擇舊制,退休時如何計算退休金呢?
勞委會表示,事業單位內如果原來的退休辦法,明定勞工轉任委任身分的年資可於退休時併計者,並報縣市政府核備,或者勞資雙方約定年資保留,在計算退休年資時,就可以計入委任身分的年資。
勞委會舉例,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以勞工身份工作十年之後,有三年時間轉為委任身分,之後又有兩年恢復勞工身份,若事業單位的退休辦法明定或勞資約定,委任身分的年資可計,在事業單位內就有15年的年資,但如果符合舊制退休條件要申請退休時,退休金的基數只能以12年來計算,委任身分的年資不能計入基數,舊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工作一年內,每年年資可以獲得兩個月平均工資,所以就有24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事業單位沒有明定或勞資雙方沒有約定委任身分的年資可於退休時併計者,要在同一事業單位並請領到退休金,年資就要從第三段,也就是恢復成勞工身份時再開始累計。
讀者林漢明問:
我在目前公司工作七年,如果決定選新制,而年資不結清的話,從今年7月1日起,老闆必須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準備,意思是不是說過去七年的年資勞工退休準備金為(假設薪資4萬元)40,000×7×2=560,000元,老闆必須在2010年7月1日前全部足額提撥到我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呢?7月1日以後選擇新制,在同一家公司沒有換公司,若50歲辦退休時可以領到56萬元嗎?如果不在同一家公司可以領到56萬元嗎?
考慮到勞工不一定會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到退休,或五年後勞工就有資格申請退休,所以資方足額提撥並不是指五年內一定要提足勞工舊制退休金。
有關勞退條例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指的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與「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準備之用。
如果7月1日以後選擇新制,在同一家公司沒有換公司,之後達到舊制退休的標準,即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同一家公司服務滿25年,就符合請領舊制年資部分的退休金的資格;不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或工作年資、年紀不符,就無法領到舊制時期的退休金。
【2005-06-16/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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