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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勞動條件處第二科 發佈日期:2005-6-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勞動2字第0940031385號 附件: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 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 (張貼本會公布欄、刊登公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14日勞動2字第0940031385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行政院勞委會網站】
(編按:勞委會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中夜點費、誤餐費為非經常性給與之列舉項目。今後各事業單位所發放之「夜點費」、「誤餐費」等薪資名目,必須具有「金額很少」、「並非勞動對價」與「非經常性給與」等性質,始得實質認定非屬工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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