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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年金保險勞工退休保障加分
內容 【張明暉/台北報導】

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完成立法程序,將於公佈後的一年生效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對勞工階級的退休生計,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強制雇主每個月需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其提撥金額不得低於勞工薪資的六%;或是將此提撥金額,為勞工購買年金保險,規劃其退休生計來源。

根據政府規劃的勞退條例,雇主為勞工提存的退休金專戶,其權益屬勞工當事人所有,當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申請支領「月退休金」;若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其累積的退休金應「一次全部提領」。

壽險業者表示,此一退休年限的規劃,比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工作年資需滿二十五年的限制,更為合理,更能符合人性需要,鼓勵勞工階級提早辦理退休,享受退休優閒的人生。

而政府擔心勞工階級工作期間,雇主依其薪資的六%,代為存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可能不敷退休之後的生計支出;鼓勵勞工階級由每個月的工資收入,自行提撥六%存入其退休金專戶,該項自願提繳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

其實,政府亦擔憂企業界過去為勞工階級提存的退休金,有嚴重偏低的情形,亦同意給予五年的調整期;即企業每個月需「增提」退休準備金,五年內提足應提存的退休金額度,避免發生勞工申請退休時,無足額退休金可支付的窘境。

此外,為使勞工退休金的提存,有較多的選擇管道,該勞工退休金條例明訂,除利用退休金專戶之外,亦可運用年金保險的機制,由壽險公司協助規劃年金保險保單,俟退休後每年定期支領退休年金。

但為避免購買年金保險起紛爭,該勞工退休金條例亦規範,必須是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企業,才可選擇購買年金保險;且需經事業單位的工會同意為前提,若無工會組織的事業體,需二分之一以上勞工的同意。

即使有二分之一的勞工同意,採用年金保險機制規劃退休金,願意放棄提存退休金專戶的模式;但實際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其年金保險機制仍不得實施。

若企業體的勞工決定,選擇年金保險機制規劃退休金,企業主每個月負擔年金保險的提繳率,不得低於其每個月薪資的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年金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為企業主,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限定只能向一家壽險公司投保,其保費支出可列為費用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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