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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5-6-3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對報載勞退新制上路勞工健檢縮水部分,勞委會嚴正提出說明,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與勞退新制之實施完全無關。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主要係規範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急救、醫療事項,該規則於六十五年發布施行後,經七次之修正,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近年來之修正及40歲以上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也提供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勞工短時間不必要之重複實施體檢考量,該規則除一般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要求雇主應為勞工實施外,對重要健康檢查項目,如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更有特別要求,其檢查費用全由雇主負擔,另由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提供,經開會研議時與會代表建議,應調整為一致為宜,以避免不必要之勞工侵入檢查。
另對特別危害作業健康之勞工,雇主需依規定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檢查費用亦完全由雇主負擔外,以對勞工提供最大之保障。另由於一般檢康檢查,目前世界各國僅日本實施,因此,研議時與會代表建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調整勞工一般健康檢查期限,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對未超過檢查期限且勞工已前往實施成人預防健康檢查,如其檢查之醫療機構為勞工體格及健康之指定醫療機構、檢查項目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之規定且其檢查紀錄願提出供雇主依法保存者,相關項目得視為已辦理該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雇主可直接採用檢查結果,避免醫療資源之浪費及勞工短時間重複實施體檢之困擾,惟健檢為雇主之責任,對未實施成人預防健康檢查之勞工,雇主仍應依規定,實施體格及健康檢查。
另為強化職業醫學功能,增列僱用勞工人數超過六千人者,應聘醫師中至少需有一人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以積極推動職業病預防工作,並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更多事業單位服務,對1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之事業單位,放寬為兼任醫師辦理之業務,俾使醫療衛生單位達其設置之功能,對勞工權益並無影響。
【2005-06-03/行政院勞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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