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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報系
讀者問:
我的朋友是任職於安親班的作文才藝老師,每周二、四下午才有課,每次2小時,但有的安親班是算鐘點費,有的安親班是拆帳的,想請問有上課的安親班老闆,是不是都必須為她提撥新制6%的退休金?每個月是用她的什麼樣標準來提撥?有老闆請她簽承攬合約,簽了會不會沒有退休金呢?
勞委會建議,讀者可以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認定和安親班間有沒有僱用關係,如果勞工局和社會局沒有辦法判斷,可以再找法院認定。如果沒有僱用關係,新制上路後安親班老闆就不必提撥6%的退休金,如果有僱用關係,新制上路後才藝老師選擇新制,安親班老闆就要替勞工提撥6%的退休金。
每個月資方提撥時是以工資當基礎來提撥,勞工退休金條例所指的工資,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所以凡是因工作所得的現金、獎金、津貼、實物及其他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屬於工資。而工資應依發放的性質、目的作為實際個案是否為工資的認定,與發放期間、發放方式等並無關係。勞退新制上路後,對於選擇新制者,雇主就應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以不低於勞工工資6%的標準提繳勞工退休金。
不過如果與老闆簽了承攬合約,就不屬於勞基法中的僱用關係,老闆就不必提撥6%的退休金。
【2005-06-09/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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