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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5-5-27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廠場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之性質。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五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之性質。而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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