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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可倩
問:
委任經理人、公司董監事、外國人或多重身份者,適用新制嗎?該如何計算?
答:
當勞退新制的議題正議論紛紛的時候,台灣的委任經理人的議題似乎更受到重視與討論。總經理或高階經理人與公司若為委任關係,與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所稱受雇主雇用之勞工不同,不受勞基法保障,亦即不適用原勞基法第53條至第58條退休福利規定。但在7月1日即將上路的勞退新制中則另有規定,若委任經理人願意為自己提撥上限為6%的退休金到勞保局個人專戶,則雇主也可以另為其提撥固定6%的勞退基金。但是有15萬薪資限制的勞退基金,6%實在不足以供給委任經理人退休後的生活(相當於每月儲蓄9,000元),這時只好靠委任經理人與公司另行約定相關退休福利規定。
委任經理人既然不是勞工,其退休金自不得由公司在中信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公司得每年為其提列退休金準備,不足的部分,在支付退休金時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4%為限。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公司亦得向政府報備委任經理人之退休辦法,其後,在提列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準備時,不須等到支付退休金時,即可先行享受稅賦的優惠。
企業除了員工退休辦法外,更應該有一套專業經理人退休辦法機制,照顧這些經理人退休後的生活,進而吸引及留住卓越的人才,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益。若身為委任經理人的您,未在獎酬部分考慮到退休金,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尤其是外商的總經理們多數不是出資者,但卻為公司的負責人,即勞基法所稱之雇主,更應正視這個與自己權益相關的議題。
【2005-05-23/工商時報/27版/經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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