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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解釋 年資五年四月 四月換算4/12年 勞團抗議 勞基法規定 未滿半年算半年 滿半年算一年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對勞工退休金新制做出最新解釋令,選擇新制的勞工,原適用勞基法的工作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應以「比率」計算。例如新制實施時,已做了五年四個月,四個月部分則換算為十二分之四年。
全國總工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等團體表示,這項解釋令將造成勞工退休時的退休金縮水半月至一月薪。
全總理事長林惠官說,勞基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勞工退休時,退休金的工作年資計算,未滿半年以半年計算,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勞委會豈能片面扭曲法令精神,失去應有的立場。
勞委會解釋,選擇新制的勞工,雇主必須提撥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到勞工個人帳戶中,如果再依勞基法規定,會造成雇主雙重負擔的現象,對雇主不盡公允。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執行長何燕堂說,新制實施後,雇主提撥的錢早已轉嫁到勞工的薪水中,是拿勞工自己的錢存入個人帳戶,沒有雙重負擔問題,勞委會的解釋令反而犧牲勞工權益。
勞委會解釋令指出,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日起算,但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保留的年資未滿一年部分,舊制年資應以比率方式計算,以避免退休金重複給與。例如保留年資廿九年六個月者,退休時如依舊制計算可領四十五個月薪資的退休金,但依解釋令只能領取四十四點五個月;如保留年資在十四年六個月,依舊制退休可領卅個月退休金,新解釋令只能領廿九個月。
【2005-05-24/聯合報/A6版/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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