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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名家專論》都是勞退新制惹的「禍」?
內容 曾巨威


財政部初步決定,將修改所得稅法,讓新制勞工退休條例的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二者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未來在以「課到一次稅」(Tax once)為原則下,採取「前免後課」的方式,即不論勞工選擇何種退休金制度,自薪資中自行提繳部分,二者合計每年在百分之六內列舉扣除免稅以後的退休給付,則均依退職所得課稅,惟仍給予定額免稅的優惠。換言之,大部分的退休勞工,從提撥到給付,皆無須擔心被課到稅。

勞退新制即將於今年七月一日實施,但由於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的課稅原則並不一致,財政部乃急於趕緊解決此項問題。在勞退條例未修正前,勞工退休金被視為退職所得的一種而課稅,但勞工薪資自提部分因已繳過稅,故可以從中扣除,其餘則分按一次領取與分期領取二者給予定額免稅。一次領取者,在十五萬六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免;超過前述金額但未達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半免;超過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全數課稅。分期領取者,定額免稅的金額則為六十七萬六千元。至於年金保險部分,由於被視為人身保險的一種,故自繳保險費可列入每人每年最高二萬四千元的列舉扣除額中,但最後的保險給付則可完全免稅。

這種退休金課稅制度的設計乃明顯偏袒年金保險制,但因為多數企業根本就未依法提撥勞退基金,再加上勞工買年金保險者亦不盛行,故財政部對現行課稅制度的不合理並未甚為在意。未料去年勞退條例的通過,打亂了此一局面。勞退新制規定個人帳戶自行提繳的百分之六免稅,不但改變了提撥制原來的租稅劣勢,又因為企業未來已無法逃避對每一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責任,強迫普遍設帳的結果,自然就更凸顯出現行的課稅規定,對不同退休金制度課稅方式不一所造成的不公平問題,從而乃引起保險業者的反彈以及財政部對此問題的正視。

依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帳戶制的退休給付中,自繳部分不屬退職所得,故不課稅,其他部分則因採定額免稅,對一般中低階勞工而言,幾乎亦即等於完全免稅。這項結果與年金保險制的保險給付完全免稅,乃無分軒輊。但由於個人帳戶制自行提撥部分亦可獨立免稅,相對之下,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只能與其他人身保險共同適用二萬四千元之免稅額,反而喪失掉了原有的租稅優勢。為此,財政部乃決定修法將這種課稅不一的扭曲現象,予以改善與矯正。作法是將年金保險制向個人帳戶制靠攏看齊,亦即年金保險費同採百分之六免稅,保險給付部分也改成按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予以限縮。勞退新制的「攪局」,總算逼使得財政部必須重新思考與解決這項既存的稅制不公問題,這未嘗不是一件稅改的好事。

由於財政部的改革壓力乃來自於勞工的退休金課稅,故其檢討與修法亦僅以勞工退休金為對象與範圍。但是,從稅制的整體性而言,我國退休金課稅問題的癥結乃在於退職所得與保險給付二者間不一致的租稅對待。如今的作法,充其量只是將勞工的退職所得與保險給付「整合」成一致,但卻因此更造成勞工與其他身分者,不論是退職所得或年金保險,課稅待遇的差異益為嚴重。這似乎都是勞退新制所惹出來的「禍」?

(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

【中國時報/2005-05-21/A4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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