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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退休金的課稅問題與修法意義
內容 社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去年立法通過,實施日期為今年的七月一日開始。根據此項新制的設計,勞工退休金可採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二者,前者規定勞工自願提繳百分之六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後者對勞工自付保險費部分的課稅處理,則無類似的規定,從而,乃產生二種退休金制度課稅待遇不一致的問題。財政部日前決定修法將此一課稅的差異,加以矯正與整合,俾維持租稅應有的中立性。我們支持這項作法,但卻仍要提醒財政部,目前的修法方案充其量只是局部解決問題而已,整體退休金的稅改還需要更詳盡與周延的規畫。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退休金的課稅分按二種方式處理。一為列入退職所得中的一項,給予定額免稅,但自行提繳的部分可以扣除。其中,一次領取者,在十五萬六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全免;超過前述金額但未達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半免;超過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上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全數課稅。至於分期領取者,定額免稅的金額則是全年六十七萬六千元。另一種退休金型態為年金保險,由於被視為是人身保險的一種,故保險費可享受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的列舉扣除額,但最終的保險給付則完全不用繳稅。這種退休金課稅制度的設計,明顯的比較偏袒年金保險制,並不合理。

在這已經扭曲的稅制基礎上,勞退新制的採用乃引起了社會對此問題的更加關注。根據勞退條例,個人帳戶制的勞工自繳部分在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每年可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扣除免稅,但由於其性屬退職所得,未來在領取退休金時,自繳部分依據所得稅法又不計入退職所得中,因此乃產生「雙重優惠」的現象。其次,個人帳戶制對勞工自提部分明確給予獨立的免稅優惠,相對地,年金保險制的勞工自繳保險費則須與其他人身保險共同適用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的免稅額度。這種改變,反而扭轉了原來所得稅法對提撥制退休金課稅的劣勢對待,進而乃更加深企業與勞工在選擇退休金制度時的困擾。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領取,年金保險制下的保險給付可以全額免稅,個人帳戶制的退職所得則只能定額免稅,看起來後者似乎較為不利。但由於所得稅法給予的免稅標準額高,以三十年的服務年資計算,分期領取的免稅額度為四百六十八萬元,對一般中低階的退休勞工而言,幾乎與完全免稅無異。從而,個人帳戶制不但在自行提繳時可獨立享受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的即時免稅,未來領取退休金時被課稅的機會亦不會太高。就此而言,個人帳戶制獲得的租稅利益可能反而會大於年金保險制。然而,就是因為這種制度效果的差異與不確定,才造成許多存在已久的不公平與弊端不斷的發生。

其實,財政部為解決此一課稅不一致的問題,採取了二項修正原則,一為「課一次稅」原則,即退休金自產生至領取的過程中,至少須繳納一次稅,不能全免;另一則是「前免後課」原則,亦即自繳部分在提繳時先給予免稅,以後領取時則併入退休給付中課稅。這兩項原則,我們都可以接受,前者合乎課稅基本原理,後者則是制度的選擇與判斷。只是,財政部雖然趁此次修法,將年金保險制的課稅向個人帳戶制調整與看齊,同採百分之六自繳免稅於先,而且未來保險給付乃視同退職所得只能定額免稅,不再全免。然而,以目前這麼高的「定額」標準,最終的結果可能是,不論任何退休金制,政府根本通通課不到稅。

尤有甚者,這次修法只是針對勞工退休金課稅制度的調整而已。由於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與年金保險給付的課稅對待本就不一,財政部即使修法將勞工退休金的兩制整合成一致性的課稅規定,但勞工與其他身分者間的課稅待遇卻因而形成更大的差異。為免治絲益棼,財政部實應該跳脫目前以「身分別」為改革思考的框限,慎重衡酌長期而整體的退休金課稅制度改革的可能性。

【工商時報/2005-05-22/02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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