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熱線Q&A》結清年資與調整工資無關
內容 記者洪凱音、陳芝豔整理


有關5月12日「結清年資,可重訂勞動契約」、17日「選擇舊制員工退休金提撥,資方將按舊制員工薪資2%提列」二篇報導,答覆得不夠清楚,恐誤導讀者,勞委會特別加以說明。

◎結清年資可否與勞工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當日的答覆是可以。但嚴謹的解釋應該這樣說:結清年資與重訂勞動契約是兩件事,兩者間「沒有若A則B」的關係。

有關工資之調整,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調整工資,不論升降,本應由勞雇雙方共同協商訂定,與是否結清年資無關。

選勞退舊制或離職的員工,皆無結清年資的情形。離職的員工若符合退休條件時,可領退休金;若符合資遣時,可領資遺費。

依勞退條例第11條之規定,必須是新制施行後,勞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且選擇適用新制者,方能「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資雙方約定是否結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的保留工作年資。

結清年資所提領的錢其實是「提前領到的退休金」,所以能享有與退休金一樣的定額免稅優惠。結清年資只是結清與退休金有關的年資,勞動契約並沒有終止,特休假等其他工作上的權益不受影響。

前面已經提過,結清年資是在「勞動契約存續」的前提下進行。又因勞工之年資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係由勞工受僱日起算(含括該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前後之時期),既然契約沒有中斷或終止,則勞工依法得享之特別休假權益,本不應受結清年資之影響。

◎舊制退休準備金之說明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僅為提撥準備制,而非完全提存準備制,該專戶所有權屬事業單位,提撥金額(在薪資總額15%範圍內)依法可列當年度費用。但在勞工未符合退休要件前,「勞工得請領」、「雇主須發給」退休金之權利義務關係尚未成就,雇主並無實質的支出;且政府亦會保證以不低於2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來計給該專戶利息。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繼續依勞動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提醒雇主須按照現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之規定(勞基法第56條及其所授權之子法),於充分考量勞工年資、薪資結構、流動率、人數…等各項因素後,在「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擬定應有之提撥率,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之用。故並無「五年內需提撥一定金額」,或「超過五年即不須繼續提撥」之意。

新制施行後,事業單位內勞工之組成,可概分為:「只具有新制年資者」(94年7月1日以後方才到任之員工)、「只具有舊制年資者」(選擇適用舊制者)、「選擇適用新制但具有舊制保留年資者」等三種。提撥勞退舊制準備金時,若將「選擇新制者之勞工每月薪資總額」於「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中扣除,恐將闕漏「選擇新制但具有舊制保留工作年資者」之部分;且因「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僅為計算提撥率的參考因素之一而已(其既非扣自勞工之薪資,亦與日後能否依法領取退休金無關),為免「薪資總額」計算內涵徒生爭議,故仍以「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作為計算之參數,其與事業單位相關稅務作業亦可收一致性之效果。

【2005-05-23/經濟日報/14版/退休金算盤】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