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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評析勞退基金監理會之屬性與運作模式
內容 社論


勞退新制即將在七月一日實施,未來勞退基金將迅速累積,以八百萬勞工每人每年平均提撥三萬元計算,一年即可達二千四百億元。四年之後本金與孳息即達一兆新台幣。但具關鍵地位的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其屬性、產生方式與運作模式,卻遲遲未能定案。立法院財經法案促進會前天召開公聽會探討此一問題,主張行政法人、行政機關與引入市場機制者,三方勢均力敵。

根據立院去年通過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規定,勞退基金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業務範圍為勞退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及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行政院勞委會根據此一條文,將監理會屬性定位為行政法人,而非行政機構,使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成員可依據專業素養作決策,不必事事聽命於行政部門,其成員也不必赴立院備詢。但國親兩黨立委們,則認為此種運作模式,可能逃避立院監督,他們擔憂行政部門將動用這些資金,為股市護盤;也有多位立委與學者主張,應仿美國與香港作法,讓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盈虧自負,不宜由監理會決定鉅額勞退資金的運用與投資標的。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廿六條規定,勞工提繳的退休基金,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由於有最低收益率的保障,因此勢必不可能仿美國401(K)制度及香港強積金制度,開放讓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否則必產生道德危機問題,勞工會明顯偏向高風險投資,如果賺大錢則歸入個別帳戶;如賠錢則要求國庫補足。因此保障收益與不得自行操作,此兩者是配套的。長期而言,我們支持政府取消最低收益率保障,同時開放讓勞工選擇投資標的,因此舉可降低國庫財務負擔,也比較可能提高基金投資報酬率。但就目前情況言,欲取消收益率保障,政治上困難度很高,從而我們也不可能讓勞工自由選擇投資標的,因而勞退基金監理會的效率與專業能力即非常重要。

其次,採行政機構是否為可行的模式呢?事實上已有經驗可供參考。現行勞基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存款利率。長期來,勞退基金係委由百分之百公營的中央信託局管理。依勞工退休條例第四條規定,未來此一業務,將移交給新成立的勞退 基金監理會接手。如果勞退監理會定位為行政機關,則事實上與現行制度無異,位階很低,有責無權。立法院、行政院及勞委會都可插手介入,情勢會變得十分複雜。行政機關可能要求對股市進行護盤,立委也可能施壓操盤者須買進特定個股。實際上,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目前由考試院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亦為類似案例,屬行政機關。在目前情況下,政治力量很容易介入,且公務人員薪水固定,心態保守,這種「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的僵固制度,不可能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投資績效也難以提升。

綜上所述,行政部門提出的立法草案,勞退基金監理會採行政法人制度設計,是較佳做法。一方面可維持獨立性與專業性,另方面各項作業規定與待遇較有彈性,可吸引優秀人才加入。但在實際運作上,我們認為監理會只宜制定規則,例如選擇委託代操機構的資格與條件,投資報酬率目標與風險水準的設定,國內與國外投資的比重,購買股票與債券的適當比率等。短期內勞退監理會不宜直接進行投資及資金運用,以維持其客觀、中立地位。而在選擇代操機構時,勞退基金監理會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例如視績效高低,給予不同佣金。在若干國家如智利,在競爭壓力下,代操機構甚至允諾分攤部分投資損失。果如此,將可減輕國庫的財務負擔。假以時日,若勞工理財知識與能力日益成熟,最終目標是去除保證收益率規定,由勞工自行選擇代操機構乃至自行操作,一如目前美國及若干先進國家的做法。

【2005-05-19/工商時報/02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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