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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年金保險 不保險
內容 王淑美/台北報導
 甫通過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規定,兩百人以上企業可在一定條件下投保年金保險,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台大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蔡啟良指出,雇主若利用這項規定,擅自提前解約,勞工退休時將一毛錢都領不回來,嚴重損及勞工權益,務必修法改正。

 勞退新制規定,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半數以上勞工同意,可投保年金保險取代提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卅七條中規定,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擁有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精算博士學位、對保險有專精研究的蔡啟良表示,雇主為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設計,類似團體保險,也就是全公司只有一張團體保單。如此一來,要保人也就是雇主有權利提前解約,方便不肖雇主在前段繳保費節稅,後段可趁勞工退休前提前解約,拿回保單價值的現金,等勞工真正退休時,卻一毛錢也領不到。蔡啟良建議,退休金採年金保險的規定,應該將要保人改為勞工本人,每人一張獨立保單,讓勞工本人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前市場已經有非常適合當年金保險的商品,例如保證年期但收益率彈性的利變型年金險。由於要保人是勞工本人,即使換工作也可以帶著走,類似可攜式退休金帳戶的效果,一張保單到退休,也因為可彈性繳費,前後雇主提撥率不同也不影響保單持續累積價值。其缺點在於,實際的保單價值可能得等到退休後精算才知道,勞工在之前可能不甚安心。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副總經理梁正德也表示,三讀通過的勞退新制條文中,載明勞工可自行提撥薪資六%以內額度進入退休金帳戶,免納入當年所得課稅,但年金保險部分並未說明自繳保費部份也能免稅,造成選擇基礎不公平。另一方面,台灣以中小企業居多,兩百人以上企業涵蓋人口只有七十三萬餘人,其他七百多萬勞工都無法選擇年金保險,也是不合理的,建議取消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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