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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凱音整理
吳先生問:
如果員工服務「已達」或「未達」退休年齡,在服務某公司期間因病或意外過世,家屬是否可向企業主申領舊制年資的退休金?兩者有何差別?
答:
如果員工未達退休年齡,在服務企業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過世,都無法領到退休金。因為舊制退休金的申請要件,是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15年且年齡滿55歲,或工作年資滿25年時,才符合申請條件。
若相同的事件,發生在「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工身上,如果勞工生前未對退休權益做出表示且無書面申請,勞委會解釋,退休金的設計,是照顧勞工下半輩子的生活,家屬並無權益向企業申請舊制退休金。
較有爭議的是,假設勞工已向企業主表示下個月將退休,卻不幸在申請後的隔天發生意外身故,距離退休金生效期間還有一個月,在申請要件不完整的情況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雇主不給是違法行為,卻也未明文規定,得強制給付退休金。站在雇主照顧家屬的角度上來看,只要勞工提出退休申請,事後才發生死亡意外,勞委會建議雇主,「宜」發給退休金。
若勞工因為公務發生意外,雇主應盡撫恤義務發給「因公撫恤金」,主管機關未強制規定撫恤金標準,對於大企業來說,撫恤金幾乎依公司規定來辦理,而較小企業的員工發生因公意外,多由其家屬向雇主協商、訂出撫恤辦法。反觀,如果勞工因病過世,雇主可以不負撫恤責任。
【2005-05-20/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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