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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靖宜
問:
我要如何估算及因應年資結清的成本,怎麼做對企業和員工才划算?
答:
因應勞退新制上路,一些企業為避免日後行政作業上的繁複,希望藉由結清勞基法舊制年資撇清與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的關係,以避開5年內足額提撥的規定,並且把退休金成本維持在薪資費用的6%以內。但到底結清年資可不可行?
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結清年資必須勞資合議,且以不低於勞基法標準計算,也就是前15年年資每年給2個月工資,超過15年年資則每超過1年給予1個月工資。以一家有50位員工的企業為例,若平均年齡35歲,平均服務年資4年,平均薪水8萬元,該企業須支付的結清金額至少要3200萬元;然而這樣的企業以往在中信局的退休準備金可能只有幾百萬,光是現金流量就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衝擊。
假如該企業剛好有資金可以支應結清年資之成本,這筆支出是可以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項目。相對而言,這筆結算金係屬員工之退職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定額免稅額及課稅所得額。若員工不想在當年度認列為課稅所得,勞僱雙方可約定將此年資結算金全數移入該員工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裡,待60歲時再併同勞退條例退休金,按所得稅法計算課稅所得額。
結清年資係勞退條例提供企業處理勞基法退休制度的一條出路,對勞工而言,舊制年資無須等到退休條件就可依勞基法公式結算,顯然是項利多消息;但是對於企業而言,這種處理方式的成本昂貴,企業最想與之結清的員工,他們或許不願意,因為每多服務1年,他們的基數仍會累積直至30年,而企業不需要結清年資的員工,多數盼望公司能與之結清以儘早領取原本不太可能得到的福利,因此企業應謹慎評估。
【2005-05-18/工商時報/31版/經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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