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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熱線Q&A》雇主首次提撥退休金額 以員工近三月薪資為準
內容 勞退熱線Q&A


讀者傅小姐問:

勞工選擇新制後,每月領取的加班津貼都會不同,請問未來每月提撥退休金適用的級距是依什麼標準來決定?

勞委會答:

雇主每月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及收取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勞工退休金提繳6%是以實領工資計算,即雇主提繳勞工的退休金應按勞工實領工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

勞委會科員指出,實領工資不以經常性或非經常性做絕對性的區分,只能當其中一項參考。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以加班津貼屬工資範圍。

如果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即讀者提到每月領取的加班津貼都不同的情況,新制上路後雇主第一次提撥是以勞工最近三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若之後員工薪資變動,依法雇主需在每年2月和8月申報調整,即是以勞工1月和7月的薪資為基礎做提撥。

讀者吳先生問:

公司員工有三、四十人,我在這家公司的年資有八年,資方之前並未在中信局開戶提撥退休金,請問政府有何方法要求資方補提撥這筆「應撥未撥」的退休準備金,以保障勞方舊有的年資?

勞委會答:

勞基法56條原本就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制實施後,勞退條例的五年足額提撥規定,只要勞工還有舊制時期的工作年資,或是有勞工選擇舊制,雇主必須繼續提撥退休準備金到中信局,雇主至少要提撥工資總額的2%,才不會違法。

所謂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結清年資,而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適用舊制與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數額後,決定公司應有的提撥率,繼續按月提撥,以作為將來可能支付的退休金之用。

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計算公式,可參考勞委會已於該會網站提供舊制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試算表。

如果雇主仍未依法提撥,勞工局將對企業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採按月連續罰的方式,勞委會指出,如果是十人以下的小公司,按月提撥的金額可能遠低於罰鍰,雇主選擇依法提撥反而較能降低成本。

【2005-05-19/經濟日報/B3版/金融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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