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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行政法人 聘任專業人士
內容 記者洪凱音


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

我贊同以「行政法人」方式,來管理未來上兆元規模的勞退基金,主要是行政法人具備獨立性高的特色,方便遴選、任更專業的人士,由於新的勞退制度採取「確定提撥制」,基金的績效特別重要,應給予專業人士最好的績效獎金,讓基金管理績效做到最好。

採取行政法人方式,也可一掃以往四大基金,最被人詬病的弊病,包括層層管制、政府干涉,以及投資報酬率貼近法定保證收益等。

另外,行政法人的董事會21位成員必須具備專業性,包括常務董事、兼任董事,並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政府機關與專家學者推薦專業性人選,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若績效不好,在800萬名的勞工監督下,仍可撤換董監事,維護勞工的權益。

至於外界擔心行政法人將產生「無法可管」問題,其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2條已經設計「忠誠義務」的規範,監理會、勞保局及受託的金融機關,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祕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經濟利益,所以不必擔心這類問題。

【2005-05-18/經濟日報/A5版/每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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