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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芝豔整理
讀者周先生問:
勞退新制上路後,勞資雙方的年資結算金,可否以股票等有價證券取代?
勞委會答:
結清年資的規定為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所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即勞工前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15年的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平均工資,工資的部分並不能以任何有價證券代替。
讀者陳先生問:
勞資雙方合意結清年資,資方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在分期給付期間,員工離職了,未領到的結算金可以繼續領到嗎?
勞委會答:
有關勞雇雙方依勞退條例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其給付之期限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於30日內發給勞工,也就是勞資雙方合意結清年資後,應在一個月內給付,所以只要依法就不會產生資方「分期付款」的問題。
不過,實際上有部分勞資雙方都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之後勞工離職,如果未領完年資結算金,雇主也不願意繼續給付,勞工可以資方未依勞基法結清年資規定,即沒有在一個月內給付年資結算金,向勞工局申訴。
讀者鄧小姐問:
舊制年資滿15年以上,按勞基法給付退休金,是否年資15年以下者,若由雇主主動終止僱用關係,要按資遣費的方式處理?
新制實施前,如果勞工工作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者工作滿25年,雇主當然是按勞基法給付退休金,即工作前15年每年年資可獲得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15年的部分每一年獲得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最高以45個月的工資為限);年資15年以下者,雇主若主動終止僱用關係,即要資遣員工,要按舊制資遣費規定,勞工每年年資可獲得一個月平均工資,沒有年資上限的規定。
如果是7月勞退新制上路後,符合舊制年資規定的員工申請退休,或者是選擇新制,但仍有舊制年資的員工選擇結清年資,這兩種情況雇主都要按上述勞基法規定給付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
如果是新制上路後要資遣員工,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是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對於原本是舊制,後來選新制的員工,雇主若主動終止僱用關係,在發給資遣費時,舊制年資的部分要按舊制規定,新制年資按新制的規定合併。如王先生選擇新制後被資遣,他有14年的舊制年資,三年的新制年資,王先生的資遣費,就是舊制14個月加上新制1.5個月,一共是15.5個月的資遣費。
【2005-05-18/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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