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保局
台中張先生來函詢問:
請問我在目前就職的公司已工作滿5年,於今年7月1日將選擇勞退新制,如果之後我離職換工作,等到我60歲退休時,除了可領到新制實施後雇主每月所提撥薪資6%的退休金之外,是否可以請領新制實施之前,那家公司已有的5年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勞保局答覆:
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勞退新制的實施,並未改變原勞基法舊制之法律關係,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雇主始有給付舊制退休金之義務。相關問題回答如下: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給與標準:依據勞基法第53、57條略以,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工作年資滿15年且年齡滿55歲,或工作年資滿25年時,始得自請退休,領取舊制退休金。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新制施行時,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時選擇新制,選擇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保留舊制之工作年資,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或資遣之規定,始可請領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未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時離職,仍無請領舊制退休金之權利。
新制退休金,不再以同一個事業單位為限:勞工如選擇新制,於94年7月1日新制實施後,雇主將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若轉換工作,則由新雇主繼續提繳,已提繳之退休金前後可累計,至年滿60歲時,若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可領月退休金,若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則可一次領取勞工個人專戶內之累積退休金及收益。
【2005-05-16/聯合晚報/11版/綜合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