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台北訊
昨天不少讀者指教結清年資的問題,今天我們花較多的篇幅答覆結清年資。結清年資其實指的是結清計算退休金的年資,特休假年資和其它福利並未結清。
讀者范小姐問:
我們是中小型企業,若資方有意與勞方結清年資,一定要在7月1日以後才能辦理嗎?資方若與全部員工辦理結清,這家公司還存在嗎?勞方領到的「結清費」有無課稅問題?資方可否運用之前提撥存放在中信局的退休金來辦理結清?
現行勞基法並無結清年資的規定,勞資雙方要結清年資,必須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即7月1日之後,才可以結清年資。年資結清的標準是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一年年資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15年年資,每一年年資,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年資結清只有結清退休金的年資,特休假年資和其它福利並未結清。
有些雇主和勞工在結清年資後會變更勞動契約的內容,勞委會指出,只要勞動條件還存在,勞資雙方合意,且資方給予勞工的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規定,就可調整勞動契約的內容,結清年資並不是調整勞動契約的唯一條件。
勞工退休金條例11條規定,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法定的給與標準可辦理結清,既然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表示公司還存在。
如果勞工在7月1日以後與老闆結清年資,而且結清年資的標準符合前述的勞基法退休金標準,取自雇主的所得都是退職所得,可以比照退休金,適用定額免稅的規定。依照退休金的課稅規定,退休金領取的總額若在15萬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所得額為零,不必課稅。
不過如果勞工和雇主在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前,就透過「合意終止契約、重新僱用」方式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這樣的方式會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勞工所領的錢無法享有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勞資雙方如果在符合勞基法的前提下結清舊制年資,事業單位內已經沒有勞工選擇舊制、勞工也沒有舊制時期的年資時,假使中信局的退休金帳戶內有餘額,事業單位就可申請領回。如果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就不能從中信局的帳戶領錢。
讀者張小姐問:
員工舊年資保留,待日後退休時請領,給付標準是依據94年6月30日之前的半年平均數,還是依據退休當時的前半年?
如果在同一家公司,勞退新制上路後選擇新制,之前保留的舊制年資,待退休時請領退休金,是以真正退休前半年的薪資為基準,而不是以保留當時的薪資水準計算。
原本是舊制後來選新制的勞工,只要達到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標準,即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是工作滿25年,就可以向老闆請領退休金。請領時表示員工已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終止原本的勞動契約,離開公司。
【2005-05-13/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