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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民峰/報導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勞基法卻無此規定,導致王先生在高雄三信的退休金被扣押抵償欠款。他聲請釋憲,主張勞基法未比照公退法,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大法官會議昨天做成第596號解釋,認為公務員與勞工工作性質不同,憲法平等權並非絕對的形式上平等,相關法規的差異屬於「立法自由形成的範疇」,勞基法並不違憲。但勞退條例有類似規定,民眾可以自行斟酌適用。
王先生是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職員,身體不適申請退休,經計算退休金共500多萬元,但王先生欠三信1000多萬元,三信於是以退休金抵銷部份欠款。但王先生認為,退休金應該發給他,三信不應自行抵銷,於是打起官司,歷高雄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都敗訴、駁回。
大法官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其目的是為貫徹憲法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權衡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對其退休金行使財產上權利之限制而設。
至於勞基法沒有像公退法,規定勞工的退休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是立法者考量公務人員與勞工的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不同;並衡酌此一限制與保障,對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財產上權利的限制,與對勞工做此限制時,對於勞工、雇主或其他債權人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二者在制度設計上,應權衡的利益衝突未盡相同。
【2005-05-14/民生報/A4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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