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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殷道貞/特稿
在勞資糾紛中,先採取有利行動的往往是資方,而勞工總是因為後知後覺。雖然受害在前,卻萬般忍受,最後導致權益受損。
今年七月一日,勞退新制上路後,廣大勞工將面臨工作權不保、勞動條件降低等嚴重問題。勞工要如何自保?法界人士建議勞工做好「蒐證」工作。
萬一勞工在資方「強迫」下,簽訂對自身不利的新工作契約,法界人士建議勞工至少要採取以下兩個行動。
第一,儘快寄一封存證信函給資方,說明該契約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所簽訂,要求資方撤銷該契約。這個蒐證動作,具有法律效力,未來勞資雙方走上法律途徑解決勞資爭議時,將可確保勞方權益。
第二,如果勞工怕丟掉飯碗,不敢寄存證信函給資方,要求撤銷新約,那麼至少要好好保留該紙契約,未來雙方爭執走上法律途徑,勞工還是可以主張該定型化契約(由資方單方面訂定)部分條文無效。
此外,在新制實施前後,資方任何降低勞動條件的公告、書面通知或變動薪資的薪水單,都要好好保存,做為未來打官司的有利證據。
勞退新制上路後,勞資糾紛將陸續引爆。法界人士指出,行政院勞委會除提撥十億元補助勞工打官司,勞委會還可以為弱勢勞工做得更多,就是在法令解釋上,做出優於勞工的解釋,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予以採信。此舉,將對勞工最有利。
【2005-05-10/中國時報/C2版/南部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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