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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未通報 面臨罰款 企業主跳腳
記者凌珮君/台南報導
勞退新制將上路,有企業資遣員工卻不知道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將被資遣者資料通報市府勞工局,遭市府罰款,企業主跳腳。勞工局提醒企業主,若未通報解雇資料以利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將罰3萬元至15萬元,處罰相當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7月1日上路,由於相關法令繁雜,涉及勞退新制、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不少企業和勞工都搞不清楚狀況。
近日被解雇的勞工抱怨新制使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部分企業主也怨聲載道,指勞工局動輒對企業開罰,簡直讓企業在台南市無法生存。
有公司昨天收到勞工局行文,指該公司資遣一名員工,卻未通報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要處罰3萬元至15萬元,企業主指勞工法令多如牛毛,市府應先告知或勸導,由業者補足文件資料,不應逕行處罰。
勞動條件課長施貞仰說,依就服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把被資遣者的姓名、年齡、職務、資遣事由、需否就業輔導等資料,列冊通報勞工局及就業服務中心,以利就服中心在接獲資料後,依被資遣人的志願、工作能力輔導再就業。
勞工局長陳堯傑說,處罰並非市府目的,市府避免近期失業率暴增,通知企業主依法行事的責任,若企業主能盡速依規定補件,勞工局會考量不處罰。
【2005-05-11/聯合報/C2版/台南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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