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張仲源
在承攬契約內訂明「佣金係屬承攬之報酬,並非薪資性質」的約款,壽險業者便自以為即可藉此卸去勞基法加諸其上的責任,卻又單方面訂定「工作規則」,不僅在業務員未參加早會時逕行扣款示懲,還就業務員辦理休假、請假、獎懲、考績、解僱、離職、福利,以及教育訓練等,俱皆詳于規範,依筆者淺見,這些法務人員真的把書都唸到牛背上去了,這算那門子的承攬契約,說它是僱佣契約倒還差不多。這樣子的「立法」,莫怪國稅局要認定佣金收入是薪支性質,如果國稅局認定是薪支,保險業想藉此種契約規避勞基法,相信它已深深地傷害到保險業務員。
訂定承攬契約 涉及層面複雜
據聞,壽險業高層最近在壽險公會為因應勞退新制開了一次會,會中決議讓業者依其所需和其業務員訂定承攬契約或是僱佣契約,會中還傳出國稅局於訂定承攬契約之業務員收入,有意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扣稅的標準,只是尚未正式看到有關單位就此發布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及作法,看來又只是一次畫餅行為。
其實,訂定承攬契約並不僅是攸關勞退金提撥的問題,它涉及的層面還頗為複雜。首先,既然訂定的是承攬契約,業務員只要為公司招攬到保單(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公司就須給付一定的報酬(佣金),此外,業務員和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拘束,譬如早會、請假、休假、獎懲、考績以及福利等等,這麼一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章有關獎懲的規定勢必改弦更張,因各公司有關的「業務員人事評議委員會」之類的組織將無法源的據以行使。
真理不怕重複 事實愈辯愈明
其次,業務員既然只是承作招攬保單的工作,他可以為甲公司招攬保單,當然也可以為乙公司、丙公司招攬保單。或許有保險公司會抗議,但它的抗議的依據是那一項法律規定?逕認為和它訂定承攬契約,就再也不能承作他公司的招攬。如果此說能成立的話,那為何銀行保險代理人接受A壽險公司的承攬契約,卻也和其他B、C等壽險公司訂定承攬契約呢?也許會有公司爭辯,銀行的素質高於個人,銀行可以同時代理多家公司,個人則不行。個人建議,主管官署不妨派出「密探」,了解銀行保險代理是如何運作,如何管理,如何推銷保單,再回過頭來找個人業務員,真理不怕重複,事實愈辯愈明,銀行可以同時和多家保險公司訂定承攬契約,電視頻道可以,電話行銷公司也可以,何以獨獨不能允許個人登錄在多家保險公司。明乎此,要採行承攬契約的公司,心理上必須有此準備,個體業務員承攬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時代勢將來臨而成為趨勢。這一來,主管官署自然要早為規劃訂定一套管理規則。
再談業務員的報酬,即佣金,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在推出一張保單的同時,也會公布該張保單的佣金給付辦法。通常給付辦法會有如下的內容:保單期間,保費繳法別,佣金給付的次數。保單期間愈長,繳法別愈短,公司每次給付的佣金額就愈少,但給付的次數會多,只要保戶在每一屆期應繳的保險費都繳交的話,公司便須計算出佣金給付業務員。
反之,保單的期間短,所繳的保險費又都是年繳,半年繳保險費,公司每次應給付的佣金額度自然較高,但是給付的期數也較少,這是公司對業務員的承諾。因此,只要業務員招攬乙件保單,只要該張保單繼續有效,公司就得付出那麼多的保險佣金,而不是看這張保單是否由業務員在收取續期保險費作決定。
如何代收保費 業界應多考量
業務員代公司收取續期保險費,公司還須付出收費代金(業界稱為收費獎金是不對的),這一費用是營業費用的一部分。目前,很多保險公司透過銀行、信用卡或便利商店代收保費,保險公司還是須付出代收的費用,至於由業務員收取好呢?還是透過其他管道收取為佳?這是公司經營決策層要考量的,它不只是收費成本孰高孰低的問題,其中還隱有公司形象維護等多方面的考量。
總之,業務員即使招攬到的,只是三十年期,半年繳的保單,不管公司用什麼方式收取續期保險費,也不問業務員是不是還在為公司服務,或是否仍然生存,這是公司對業務員的負債,承攬契約要訂定的話,就應有這一認識,否則就是「背信」。在承攬契約中訂定業務員若離開公司,所有續期佣金不再給付等語,更是不應有的荒唐言!
【2005-05-07/工商時報/10版/保險理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