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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標準 應由勞資協商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進入倒數階段,服務業因為在86年5月起陸續適用勞基法,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時產生爭議,勞委會指出,勞工若在適用勞基法之前,進入公司服務,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標準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工作年資攸關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方式,據了解,金融業者日前進行勞退金宣導時,雙方因為適用勞基法之前的工作年資,如何計算退休金、資遣費,引發爭議。
部分銀行員工反映,銀行業在86年5月1日起指定適用勞基法,86年之前入行的行員,計算退休金時,一年年資就只能拿一個月的工資,遠低於勞基法一年年資給予兩個月工資的標準。
勞委會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工作年資從受僱日起計算,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給與標準,可依照各事業單位自訂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適用勞基法後的工作年資,資遣費、退休金必須依勞基法計算。
以銀行業為例,86年5月1日起指定適用勞基法,如果勞工是在79年進入銀行服務至今,已經有15年的年資,其中八年年資是在勞基法時期,另外七年則是指定適用勞基法前。
計算退休金時,八年年資依照勞基法計算,每年年資可獲得兩個月工資,八年可獲得16個月工資;至於適用勞基法前的七年年資,不屬於勞基法強制規定範圍,就可依照工作規則,或是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一年年資發給一個月退休金,並無違法。
如果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服務的公司又是橫跨勞基法指定適用時間,勞工的工作年資就會有三段。第一段就是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第二段就是適用勞基法後,第三段就是選擇勞退新制之後的年資。
例如勞工在79年進入銀行服務,7月1日選擇新制,直到100年退休。79年到86年5月1日之前,七年的年資屬於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計算由勞資雙方協商;86年5月1日到94年7月1日的八年年資屬於勞基法適用階段,每年年資可換算兩個月工資,至於94年7月1日到100年的的工作年資,屬於新制時期年資。
【2005-05-09/經濟日報/B3版/退休金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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