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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芝豔整理
台中林小姐問:
原本選擇舊制,但後來變更為新制,當60歲申請退休時,舊制部分的退休金薪資水準,是以60歲時退休前半年的平均薪資水準為基礎,還是以選擇新制時前半年平均薪資水準為基礎?若以退休前半年為平均薪資水準,萬一老闆刻意在退休前半年或一年調降薪資,怎麼辦?
勞委會答:對先採用舊制後來變更為新制的勞工來說,滿60歲時可請領舊制和新制退休金兩個部分,但在請領舊制退休金時,是以60歲退休前半年的平均薪資為基準。
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條件為上班族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滿25年。給與標準為工作年資前15年,一年給予2個基數,1個基數是指一個月的工資,第16年開始,一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由於最高只能請領45個基數,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的第31年起,工年年資都算是「無效年資」,所以若是在同一家公司有工作超過30年的情況,第31年起把舊制變更為新制,將比不變更領到更多退休金。
不過要注意的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起,選擇舊制的勞工必須在五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新制,否則就不能再選擇新制了。
至於林小姐擔心的減薪問題。由於雇主減薪需事先取得勞工同意,若雇主在勞工不同意的情況下片面減薪,勞工可主動追討積欠薪水,即準備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檢舉,勞工局將限期請雇主償還積欠的工資,並對雇主開出罰單。
台中林小姐續問:
結清年資的錢,公司將分五年支付給勞工,是否屬免稅退職所得?此外,7月1日後發放給員工屬舊制結清年資的退職所得,是否有規定須一次結清?
勞委會答:根據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今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後,若勞工仍服務於同一家公司,勞工不管選擇結清年資或保留年資,雇主依勞基法與勞工結清年資的所得都是退職所得,可以比照退休金,適用定額免稅的規定。
選擇結清舊制年資,即勞資雙方應比照勞基法55條規定,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年資,每超過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如果勞資雙方依照這項給付標準,老闆可以結清勞工的舊制年資,且規定結清年資後要在一個月內(即30天)發給勞工年資結算金。
若老闆沒有按規定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結清年資,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訴,如果勞資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勞工可以接受分期付款的方式,雖然用這樣的方式並沒有按一個月內需結清的規定,但表示勞工同意,不會向勞保局申訴,勞保局就不會對雇主做出處罰。
讀者問:
公司於7月1日支付年資結清金額,欲從中信局領出來發放,該如何辦理?
勞工局答:雇主若選擇和員工結清舊制年資,欲從中信局提錢發放,7月1日後應準備三份文件: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勞工選擇新制證明和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證明書,郵寄至中信局,而中信局在核發勞退金時會直接開立個人支票予勞工。
【2005-05-09/經濟日報/B3版/退休金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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