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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筱珮/專題報導
陳媽媽在一家中型企業工作,今年四十歲,年資十三年,目前薪資三萬五千元。上星期老闆告知員工,將採「合意終止契約」的方式因應勞退金新制的衝擊。
陳媽媽打聽,老闆提出的契約以低於《勞基法》退休標準結清年資,一年給付○.三個基數,未來特休假、薪資標準也將重新起算。
她很困惑,覺得簽契約後自己的權益可能受損;如果不簽,又怕老闆不高興,工作不保,不知如何是好?因此打電話詢問勞委會。
根據勞委會計算,陳媽媽一旦簽了這份契約,立刻損失七十七萬三千五百元。按《勞基法》規定的年資結清標準:「前十五年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月工資計算;十五年後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但老闆提出的契約只打算給十三萬六千五百元。
而且,陳媽媽工作滿十三年,原本有十七天特休假,但結清年資、終止契約後,變成○天。老闆還打算調整員工薪資結構,她的薪資從三萬五千元調成二萬元底薪,其他轉為獎金發放,讓新制上路後六%退休金提撥大幅縮水。
勞委會建議她不要簽這份契約,並應立刻向當地勞工局檢舉,以制止老闆不合理的行為。
像陳媽媽一樣的案例,最近暴增,企業欲以「合意終止契約」解僱勞工後再重聘,一方面可省去五年內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壓力,一方面也變更勞動條件,對勞工不公平,已引起勞委會注意。
勞委會日前針對企業「合意終止契約」手法正式通函各縣市政府,強調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契約」規避《勞基法》相關義務,即使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也不得違反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拋棄權利,或以脅迫方式為之,否則契約約定無效。
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因被詐欺、遭脅迫而簽下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自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寄存證信函給雇主,主張終止契約無效。
換句話說,雇主如果在契約中訂定對勞工不公平規定,勞工提出契約無效訴訟,雇主最終還是必須給付符合《勞基法》標準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占不到便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承辦人員吳明時表示,若資方希望全體員工自七月一日後皆適用勞退新制,欲結清年資,正確作法是依《勞基法》規定,前十五年年資以一年兩個月工資的基數給付,十五年後採一年一個月的工資基數給付。雇主可向中信局申請動支退休準備金支應。
此外,特休假不併同結清,仍應繼續累計。還有,結清年資的作為必須等到七月一日勞退新制上路後才能依法執行,不能提前結算。
【2005-05-04/中國時報/A10版/社會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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