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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退休金條例對企業之影響
內容 馬靜如、許修豪

民國93年6月11日,對全國勞方與資方皆影響深遠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退休金條例雖不立即施行,而將自公布後一年內實施,惟由於其所採制度與原勞動基準法的舊制差異甚大,企業務須預先因應。

勞基法舊制的勞工退休金基本給與標準,是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而所謂「退休金基數」,係指按核准退休時前六個月所得薪資為準,計算所得的「一個月之平均工資」。勞基法並規定,就前述退休金,雇主應按月提撥準備金,專戶存儲,作為給付退休金的準備。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

依舊制,勞工最高可以拿到相當於45個月退休時月薪退休金,金額尚稱優厚。惟對勞方不利的是,這筆退休金常是可望不可得,因為勞工必須在同ㄧ家公司工作才能享有,並須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的二種情形之一,方得自請退休,一者為「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者為「工作25年以上者」。但台灣一般民間中小企業之壽命平均只有13年,員工則平均約七、八年會跳槽一次,一旦公司倒閉或員工跳槽,員工先前所累積的年資即前功盡棄。

而退休金條例新制的目的即在解決以上問題。新制所規劃的勞工退休方案,係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以勞退專戶制論,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而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至於勞工請領退休金要件,係勞工年滿60歲(比勞基法提高五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而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而關鍵條文是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但依新制,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員工轉換工作並不會影響其退休金年資的計算。

惟新制退休並不回溯保障按新制實際提繳退休金以前的年資,所謂「只承認、不保障」,此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制通過後,企業對即將來臨的數項衝擊,務須預為因應:

一、提高的提撥比率:就退休金提撥辦法規定的提撥比例,現行企業多僅提撥下限即2%,甚至部分企業認為退休金債務不一定發生,故始終違法不提撥。惟新制通過後,往後對選擇新制的勞工,企業每月須固定提撥6%,對企業必然造成不小負擔。

二、對於舊制退休金的「足額提撥」:進一步言,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亦即,就可能需依舊制給付的退休金部分,雇主須辦理精算,於五年內依適當比例「足額提撥」,不能再同以往般以最低比例提撥或不提撥。此對先前提撥率不足企業,必須儘速妥善處理。

三、可能的員工離職潮:依舊制,員工欲領取退休金,至少須15年以上對同一公司忠誠付出。但依新制,員工跳槽並不影響其請領退休金權利。依退休金條例第16條:「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故縱設勞工只服務一個月,亦可享有一個月的提繳退休金。

此新制是否將使員工降低忠誠度,致離職跳槽成為經常現象。且近來因競業禁止紛爭日益爭加,此一相關法律爭議如何發展,並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尚待觀察。

(作者馬靜如是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修豪是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本專欄每周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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