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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結清年資須按勞委會規範
內容 雇主提撥不足或員工自願減損權益都不行

記者黃國棟/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銀行開始為客戶開辦有關勞退新制的說明會。台灣企銀昨(18)日邀請勞委會官員為企業客戶舉辦講座,會中勞委會代表指出,對勞退新制實行,部分企業主與員工認為可趁新制實行前結清「年資」並先取得部分退休金的作法,必須在完全遵照勞委會的規範前提才能實行,一旦雇主提撥不足或員工自願減損權益,均不得結清年資領取退休金。

勞委會代表說,對年資超過15年的員工,舊制遠勝新制,但對年資低於15年、大於10年的員工來說,則陷入抉擇難題。為此,部分企業主與資深員工協商,希望先結清過去年資,以減輕雇主負擔。員工也評估,未來可能轉換工作或公司經營有所變動,同意損失部分權益,把過去年資先結算清楚,再考慮下一步。

對雇主與員工的私下協議,勞委會代表強調,若雇主沒有依照勞委會的提撥制度,即使雙方達成共識,也無法要求中央信託局撥放退休金。換言之,若企業與員工,有意藉由提前結清來減輕負擔,仍要遵守勞委會規範。

另外,與員工切身相近的資遣費,勞委會代表表示,若以勞退新制為例,在今年7月1日前的資遣計算基準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即每一年的年資具備一個基數,而7月1日後則改為0.5個基數。舉例來說,若一位員工在勞退新制實行之前,已有10年年資,在新制實行後的第五年遭到資遣,其可獲得的資遣費為「舊制10個基數加上新制後的2.5個基數,總計共有12.5個基數。」

至於採用舊制的資遣費,前面10年的年資同樣是10個基數,但新制實行後,採用舊制者的資遣費年資基數,仍是一年一個基數,即後面五年具備五個基數,總計有15個基數,領取的資遣費,也比新制來得多。

在退休金方面,若以新制的計算方式,在實行前的年資基數與舊制相同,在前15年之內,每一年都有兩個基數,而新制實行後,則依照員工選擇個人退休金專戶制或年金保險制。待屆齡退休後,再將兩者的退休金累計後發放。

選擇舊制的退休金計算,則與過去相同,即每一年享有兩個基數,待屆齡退休後,予以結清。

【2005-04-19/經濟日報/B3版/創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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