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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坤榮、趙銘崇
面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即將增加的6%勞動成本,許多公司正思索如何在薪資名目上做調整以降低成本。
茲就勞動基準法上對工資的定義做一說明: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是員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另外該法的施行細則亦列舉數項薪資名目明示排除在工資的定義中。勞動基準法施行二十年來因工資定義所產生的爭議案件層出不窮,最高法院也針對工資定義做出三項基本認定原則,(一)薪資名目是否屬勞基法上的工資定義應實質認定,不受其薪資名稱的影響;(二)工資應是員工工作的對價;(三)雇主恩惠性、獎勵性、鼓勵性或偶發性的給付不屬工資;此三項原則可供企業在考量薪資名目時做參考。
公司提供給員工的薪資名目大約可分為幾個目的,一是反映該工作的價值,通常是指本薪;其次是反映員工的績效及貢獻,績效獎金是也;第三是給員工的福利,如汽油津貼。不同背景、目的的薪資名目及給付方式都會影響是否屬勞基法上的工資,只要是員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是勞動的對價,基本上就屬工資,如本薪、業績獎金、生產獎金、輪班津貼、職務加給、駐外津貼、加班費等都屬之;其次是經常性的給與,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等幾乎每月都會給付的薪資名目亦屬之;第三是較具福利性質者,如高階主管或業務人員的汽油補助費、汽車津貼、停車補助費、行動電話補助費、司機的洗車津貼等,上述具有福利性質的各式薪資名目,如是每月以薪資名義發給員工且扣員工所得稅,則容易被認定是員工經常性所得的薪資,倘公司要求員工檢附單據向公司請款,在會計處理上則會被歸類為費用,員工毋需負擔所得稅,自不屬工資定義,但此些薪資名目應合理使用,如果連公司的助理都有高額汽油補助費、停車補助,年底會計師及稅務機關在查核時會認為不符市場一般原則,有規避退休金提繳的嫌疑。
至於在慣例上常發給的端午、中秋及年終獎金,因不屬勞動的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因此不屬工資。過去爭議甚多的夜點費,因其是屬輪班津貼性質,最高法院認為該名目是員工執行輪班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其本質係工作的對價,不因其名稱為夜點費而被排除,類似爭議均判定公司敗訴,應將其納入退休金計算,勞委會日前亦修法將夜點費及誤餐費自施行細則中刪除以杜糾葛。
面對勞退新制提繳的基準,雇主應審慎檢視現行的薪資名目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及最高法院認定的基本原則,不宜道聽途說任意變更薪資名目,倘有糾紛,司法實務仍以實質審查做為認定的原則,不以薪資名目做為判斷的基準,公司不可不慎。
【2005-04-12/經濟日報/B11版/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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