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留職停薪 雇主須申報停繳
內容 記者林燕翎

案例

擔任人資專員的阿銘粗心大意,前陣子業務部門有三位同事申請留職停薪,阿銘心想既然已留職停薪,退休金應停止提繳,並未向勞保局申報。經勞保局多次來函,要求在一個月內辦理停繳手續,阿銘不以為意,結果被罰處新台幣2萬元。

解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退休制度者,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起至離職當日止。

退休金新制實施後,新進入職場的勞工,雇主必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直到勞工離職,如果在新制實施前,勞工已經進入職場,新制實施後,選擇個人帳戶年金制,例如阿銘90年進入公司,94年7月1日,新制上路後,阿銘若選擇新制,雇主就必須從94年7月1日起,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帳戶到阿銘離職。

勞工從受僱當天起到離職日止,雇主都必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不過,有三種狀況,雇主可暫停提繳:第一,勞工申請留職停薪;第二,勞工入伍服役;第三,勞工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期間,勞工無法付出勞務,雇主並未發給工資,雇主也無須負擔這段期間的退休金,根據勞退金條例規定,雇主可停止提繳退休金。
  返回列表